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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打伤 承运人员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1日14: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乡干部王成俊在客车上见义勇为遭到小偷殴打,伤愈后将承运人告上法庭。而承运人却认为他告错了对象,应向小偷索赔。孰是孰非,法律自有公断。

  见义勇为

  2000年3月22日上午,在南召县白土岗镇民政所工作的王成俊乘坐孙某、赵某夫妇承包
的豫R31828客车,到南召县民政局开会。当客车行至南召县水泥厂附近时,王成俊发现一个窃贼正在掏邻座一男青年的口袋,从事扶危济困工作的王成俊没有多想,上前一步抓住小偷的胳膊。小偷见有人搅了他的好事,恼羞成怒,狠狠地扇了王成俊一个耳光。王成俊没想到小偷会如此嚣张,就大喊一声:“贼娃想咋着哩!”不料,却招来了车上小偷的4个同伙,5人一齐对王成俊拳打脚踢,王成俊当即血流满面,视力模糊。这时,有乘客要求司机孙某将车开进派出所。面对人多势众的歹徒,司机孙某和乘务员赵某夫妇不但不出面制止,反而将车慢慢停下。歹徒见司机如此“配合”,气焰更加嚣张,又对王成俊拳打脚踢,在离车站还有两分钟路程的县计生委门口下车,扬长而去。车上其他乘客见王成俊多处流血,赶忙将他扶到民政局附近的骨科门诊救治,当天下午又转到南召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王成俊的儿子到南召县城郊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成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1.鼻骨骨折,鼻骨及眼睑软组织损伤并积气;2.额部及颞部软组织损伤,最后结论为轻微伤。王成俊住院后,司机孙某、赵某夫妇及车辆发包人南召县运输公司领导无一人前去看望,也未支付医疗费用。伤愈后,王成俊多次找南召县运输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交通局解决问题,运输公司及交通局均称与其无关,让王成俊向打伤他的歹徒索赔。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能将歹徒抓获归案。王成俊求告无门,无奈之下,于2000年4月24日将客车承包人孙某、赵某夫妇二人及车辆所有人南召县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原告王成俊诉称:2000年3月22日上午,我乘坐被告客车,见义勇为而被歹徒打伤。司机孙某及乘务员赵某不挺身而出,反而在距车站只有两分钟的路程时,竟然打开车门放走歹徒。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孙某以“不知道后边发生什么事”相搪塞,致使案件无法侦破。我是一名乘客,被告应该及时、安全地将我送到目的地,对我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夫妇二人承担住院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5431.4元,被告南召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辩称:2000年3月22日上午,车上旅客发生纠纷时,因答辩人正聚精会神驾驶车辆,根本不知道发生了啥事,在双方撕扯中,我曾停车制止打架事件,更有售票员赵某竭力阻止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驾驶员及售票员尽到了抵制邪恶,保护旅客安全的责任。而原告的人身损害是不法分子造成的,不是车祸,不是答辩人的过错造成的,且已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某、南召县运输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成俊在白土岗购票乘坐被告孙某、赵某所承包营运的客车后,即与被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有义务和责任为旅客提供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保证旅客在旅途中免遭各种损害。但二被告在运营旅客线路途中,因窃贼偷窃旅客,原告王成俊见义勇为,被歹徒殴打致伤,在原告被殴打的过程中,二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王成俊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成俊医疗、护理等经济损失计5431.4元。二、被告南召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孙某、赵某夫妇以歹徒现在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应由歹徒赔偿为由而提起上诉。

  被告孙某、赵某上诉称:1.在5名窃贼围着原告乱拳猛打的情况下,两上诉人即使帮助原告和窃贼对打,也不是不法分子的对手,怎能说两上诉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呢?2.南召县公安局已查明打人凶手是裴明海等人,原告不追究殴打自己的凶手,反而状告两上诉人,于理不顺、于法不公。3.在全国发生的多起在汽车上抢劫、盗窃案件,有几起让司乘人员按合同法进行赔偿了呢?每起案件不都是追究了不法分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吗?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王成俊购票乘坐上诉人孙某、赵某所承包营运的客车属实,上诉人有义务将被上诉人安全地送到目的地。被上诉人王成俊在客车上见义勇为,被歹徒殴打致伤,上诉人应依法承担对被上诉人王成俊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虽有明确的殴打致伤人,但被上诉人王成俊有主张向何人索赔的选择权。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王成俊后,可行使追偿权向他人追偿。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郑永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加害给付问题;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问题;三是让与请求权问题。

  1.承运人已构成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承运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存在两种违约行为。一是不履行救助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该条所述的“遇险”是指旅客在乘坐运输工具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切危险,包括自然的、人为的,违法分子的不法侵害亦必然包括在其中。本案承运人在发现王成俊因见义勇为受到歹徒伤害时,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又不采取停车报警等救助手段,而是放走歹徒。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违约。二是履行合同不尊重社会公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崇尚的美德,每一个公民遇到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时,都应见义勇为,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勇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我国倡导的社会公德。《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可见,对承运人来讲,在承运旅客的过程中,见到旅客的人身和财物正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奋起制止和救助是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承运人因不适当履行合同而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已构成加害给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旅客享有损害赔偿请求选择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受害人既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进行选择。本案中,原告王成俊选择行使了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二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予以支持,也是有法律根据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法律、地方性法规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严格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3.承运人取得让与请求权。让与请求权,是指物或权利由第三人侵害时,对此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得请求权利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法律关系上讲,致伤原告的是第三人即多名歹徒,原告依法享有向歹徒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歹徒与承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果原告在向承运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后,再向第三人即歹徒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就会产生不当得利。因此,本案一、二审均判决承运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歹徒进行追偿。

  编后当前,正值运输繁忙期间,保证运输安全已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编发这篇稿件,就是要提醒承运人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承运人和广大旅客,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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