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2月6日,本报曾经以《交钱容易提货难,商家厂家都不管》为题报道了雷女士在郑州一商场购物交钱后却迟迟无法提货的遭遇。报道刊出后,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他们也有类似的遭遇,并询问如何解决。
郑州市供销社的申先生向本报反映,2000年年底,他在一商场购买“海尔”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总价值6900元。当时,营业员称只要持有发票和提货单,可随时提货。去年
申先生、雷女士等人的“倒霉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呢?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的樊迎祥律师称,商场拒绝消费者提货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付款,商场就有交货的义务,如果商场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消费者有权选择是继续等待提货或者要求商场退款。除此之外,商场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的利息损失。
有的消费者反映,他们持有的发票上,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3个月内提货,过期责任自负。这些消费者问:商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交货?樊律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记者 闻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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