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曙光通讯员陈红)因在开展业务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近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襄樊分公司营业部被法院判罚6000余元。
1998年,襄樊市卷烟厂职工徐红旗为母亲张新霞在该营业部投了一份保,1999年4月又续保了“意外伤害附 加险”。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只说“牙齿磕掉了都有赔偿”,但未提供书面说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
1999年8月,张女士因车祸被撞致腿部骨折,经鉴定属9级伤残。徐先生多次找到营业部理赔,但被拒绝,理由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张女士的伤残不够理赔标准。
因感觉受到欺骗,张女士将该营业部推向了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营业部在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将《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书面送达给保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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