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市民钟女士以不菲价格为10岁女儿购买了一副OK镜,使用一段时间后以“非但无效反而近视加重”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以“患者未遵医嘱使用”为由予以拒绝,争执中引发冲突,钟女士母女受伤。本报曾作追踪报道的此起深圳市首例OK镜诉讼案,近日由深圳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OK镜商家赔偿钟女士母女医药费等946.3元,但诉OK镜虚假广告欺诈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愈治愈近视退货反遭打
原告钟女士在起诉状中称,1999年11月间,被告深圳市鑫华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海得视配镜中心通过海报、互联网等发布广告,称其销售的OK镜能“恢复自然视力”,“裸眼可达正常视力5.0以上”,“无损伤、无痛苦、无后遗症、无并发症”,“一周即可见效、三至六个月稳定”等。受此广告诱导,钟女士花数千元为女儿购买了OK镜及护理液。经过1年零3个月的治疗,到2001年3月3日复查时,其女儿的视力非但未提高,反而由治疗前的200度加深到300度,外加散光100度。
就在此时,适逢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消协等部门分别发出《关于加强对OK镜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和《OK镜不OK》的消费警示。钟女士遂以“治疗无效”为由提出退款,海得视配镜中心予以拒绝,当钟女士欲拿走女儿的验配镜记录时,海得视配镜中心总经理张欢等人当众污其为“小偷”,并将其母女俩打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钟女士母女遂以人身伤害和广告欺诈之名,将海得视配镜中心告上法庭。
被告:广告无欺诈更没动手打
被告海得视配镜中心在答辩状中称,其广告中所说的“恢复自然视力”、“无损伤、无痛苦、无后遗症、无并发症”,其前提是必须按规范操作,即每天晚上坚持戴镜数小时,次日视力则会得到暂时的提高,因此不存在欺诈。原告在购买配戴OK镜4天后,裸眼视力即从0.4提高到1.2,以后戴镜的一年多里,视力基本维持正常。2001年3月3日原告复查时视力下降,系原告未按照医嘱坚持戴镜所致。在双方为验配镜记录发生争执时,无人殴打原告母女,也没有人污其为“小偷”。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提出上诉
经过历时半年的审理,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退款未果,双方在争抢验配镜记录时发生推拉,原告受伤。3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对此负主要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母女医药费等损失共计946.3元。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海得视配镜中心发布的广告内容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不存在夸大或虚假成分,不属于欺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出售的OK镜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在2001年3月3日复查时原告视力下降,但起因在于原告未按照医嘱坚持戴镜,且没有证据证实此种后果与OK镜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以被告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应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原告钟女士母女对此判决不服。钟女士认为,她们母女俩受伤的责任完全在被告,被告除应赔偿全部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外,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赔偿原告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同时钟女士认为,被告在广告用语上玩弄模棱两可的文字游戏,故意误导消费者,且对OK镜的潜在危害和局限性有意隐瞒。故应追究被告发布虚假广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钟女士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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