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面对“不得自带酒水”的告示时,是否也会像那位王先生一样,能够意识到自身的消费权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而那些有此种规定的饭店是否也能同样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侵害了呢?调查的结果不得不令人深思。
在被随机采访的20位25岁以上的消费者中,多数都认为饭店、酒楼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他们普遍反映饭店、酒楼里的酒水,一般情况下要比超市和食品 店里出售的同样商品贵30%至110%左右,有的甚至还要高出更多。其中约60%的消费者表示不会选择这样的饭店用餐;约30%的消费者表示没有办法只好默许,他们觉得和朋友出去吃饭如果计较这些有点丢面子,只有“打掉牙往肚子里咽了”;另外还有10%的消费者则表示只吃饭而不要酒水。但是这些人的共同点就是没有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饭店、酒楼也“新招频频”。一家“美食城”就规定,若消费者用餐时自带酒水则不能享受该店的优惠政策。当问及工作人员为何有这种“规定”时,得到的答复是:他们饭店原则上是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用餐的。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变了味的“不得自带酒水”吗?(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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