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安讯 (记者邓志勇)因社会劳动保险所扣发和停发养老金,54岁的隆安县机械厂退休女工人杭秀娟拿起法律武器,两上法庭讨“养命钱”。3月1日,此案在隆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次为“养命钱”坐在原告席上的杭秀娟称,她的法定退休时间是1997年12月,退休后每月可领取400多元养老金。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她不仅补交了1963年至1988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金1万多元,还补交了1998年度的养老保险金1000多元。她当时认为,自己在1997年12月就已退休,1998年度的养老保险金不但不应该补交,劳 动保险所还应发给她该年度12个月的养老金才对,于是她向有关部门反映。谁知,从2000年7月开始,隆安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干脆停发了她的养老金,加上1998年度的12个月,到今年3月止,杭秀娟共有32个月没有领取养老金。
去年上半年,杭秀娟为了自己的养老金问题首先将县劳动局告到法庭。同年9月,隆安县法院判决隆安县劳动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杭秀娟应得的退休金,杭秀娟虽赢了官司,但仍旧没能领到养老金。一气之下,她再次拿起了法律武器,坐到了原告席上。3月1日的庭审中,被告隆安县社会劳动保险所称,杭秀娟是从1989年才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她退休时,总共才交了9年的养老保险金,按照自治区劳动厅1996年下发的40号文件,未交满10年养老保险金的退休工人,只能一次性发放养老金,不能享受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对杭秀娟所有补交的养老保险金,被告愿意退还。而按一次性计算的话,杭秀娟只能领到总共不到1万元。
杭秀娟也摆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据。她称,自己是1988年1月入厂做临时工,当年12月转为全民合同工,如被告所说,她是在1989年1月才参加养老保险的。但在办理退休前,她已按被告的要求补交了1988年全年度的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劳动厅1990年的《养老保险几个问题的解答》通知的第4个问题: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当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补交养老保险金?解答是可以补交。但必须是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补起。杭秀娟说:“我的情况恰恰符合这一条,加上1988年补交的这一年的养老保险金,正好够10年,怎么说我才交了9年呢?”因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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