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4日讯(记者 刘雪莲 通讯员 陈宝传) 付女士在单位当了七年的售货员,可单位只在最后一年与她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终止合同后,付女士要求单位补缴前六年的保费遭到拒绝,近日,市北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补齐保费。
付女士从1993年11月起,就在青岛好世界食品有限公司里当售货员,但直到1999年底,公司才和她签订用工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并按照规定为她缴纳 各种社会保险费。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公司给付女士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付女士认为,自己在1993年就与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遂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1年8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好世界”为付女士补缴1993年到1999年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
青岛好世界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诉讼到市北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001年11月6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好世界”为付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好世界”不服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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