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的孙某在熟人肖某家行窃时,被肖某发现。最终,行窃者孙某却将肖某告上法庭,而法庭判决孙某胜诉。这一判决看似有悖于常情,然而体现的却是法律的公正。
某报报道了事情的经过:原来,孙某行窃被肖某发现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肖某为孙某保密,并收取1000元“保密费”。但一个星期后,肖某酒后与朋友谈及此“趣事”时“泄密”,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100元。孙某见肖某“违反协议” ,便追讨“保密费”,肖某拒不退还。一气之下,孙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行窃者孙某胜诉,责令肖某将1000元“保密费”退还给孙某。
盗窃者被判胜诉、被盗者被判败诉,这在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尚不多见。法院缘何会做出如此判决?理由并不在于肖某“违约”,关键在于孙、肖双方关于“保密费”的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孙某付“保密费”给肖某,实质上是怕告发,并非真实意愿;对于孙某的违法行为,肖某不但没有尽到公民的举报义务,反而企图通过协议这一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孙某1000元“保密费”的目的,其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且,孙某盗窃未得逞,肖某也未受任何经济损失。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判决小偷胜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时下,在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之间出于种种目的非法“私了”。但愿公民能够从小偷胜诉这件事上受到启发,平时重视学法、知法、懂法,坚持依法办事。不然,可能会像肖某一样,本来是受害者却成了败诉者,做了一件“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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