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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购物丢包 麦当劳不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6日09: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周先生告北京麦当劳前门老车站餐厅保安措施不力以至其在餐厅购物时丢包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周先生丢包责任自负,与麦当劳前门老车站餐厅无关。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8月14日,周先生带着孩子去吃麦当劳,在购买食品时,他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交给自己不满10岁的孩子保管,等买完食品回来,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不翼而飞
,包内存有价值4000元的摄影器材等物品。周先生急忙报警。事发后第三天,周先生与两名记者到该麦当劳餐厅试图解决丢包一事,在此过程中,麦当劳餐厅将派出所民警叫了来。周先生认为餐厅报警是诬蔑他闹事,对此非常生气,便以麦当劳的行为属于违约将麦当劳餐厅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餐厅向他书面赔礼道歉,承诺加强保安措施,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以及精神损失1元。

  被告麦当劳餐厅提出了自己的理由:餐厅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安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周先生的物品丢失与餐厅无关,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另外,请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是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件,并不存在诬蔑顾客闹事的问题。

  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周先生接受不了,以餐厅采取保安措施不力,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为由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认为,由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周先生到麦当劳餐厅就餐,该餐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未对周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现周的手提包丢失系其保管不善所造成,与麦当劳餐厅无关。此外,在此事的解决过程中,餐厅也不存在侵犯周的名誉权行为。所以,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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