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汶上3月6日讯(记者 张宏磊)汶上县一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就肇事者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今天,济宁市中级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检察机关在诉状中称,2000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邵东华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HA5893”的“福田”牌农用货车,沿汶上县城南门大街由北向南快速行驶。当车行至汶 上县农机大楼时,将前方顺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撞倒,致骑车人陈庆奇和乘车人李秀莲受伤,后陈庆奇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该车又窜至公路东侧,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女青年袁爱芹及步行的刘俊秀、姜连云、王淑珍撞倒,其中袁爱芹、姜连云和刘俊秀3人死亡,王淑珍受重伤;后该车又继续向东至人行道撞向三轮车司机陈广山,导致其受轻伤。
据了解,今年35岁的邵东华是汶上县一个体司机。去年5月29日,汶上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但是,此次事故的十多位受害人家属对一审法院判定的结果不服,并依法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被告人邵东华不顾他人的安危,在城区酒后驾车快速行驶,连撞7人致使4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天的法庭庭审中,被告方和原告及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邵东华酒后驾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是被告人本人并不想让这样的悲剧发生,不具有故意性,也不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原告方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东华喝酒后,竟快速驾车上路,而且发生第一次相撞后不但没有及时下车救人,反而企图逃跑又连撞5人,其行为已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天,济宁市中级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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