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3月5日讯 “临时工”追讨饭碗(本报去年11月27日报道)近日通过劳动部门行政复议表决,结果为“工伤认定无法作出”。行政机关用工不在企业用工范畴,而目前国家相关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用工又无明确条文规定,导致机关工勤人员工伤认定成了空白。
黎某在博兴县公安局干了13年司炉工,一次在加班途中遭遇车祸,被所在公安局口头辞退。去年12月21日,黎某不服博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的结论,向滨州市劳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经复议审查的劳动部门查明,黎先生伤前在博兴县公安局工作,同时认为黎先生不属企业用工所调整的范围,而对于机关用工目前尚无规定,因此黎的工伤认定“无法作出”。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一并撤销了博兴县劳动部门作出的“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的结论。
(王秀义)
本报枣庄3月6日讯 今天上午10时,巩光文状告枣庄市粮食局、枣庄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拖欠教师工资一案(本报今年2月26日报道),经市中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原告巩光文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巩光文到被告单位工作,属干部工作的正常调动;在工作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建立了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涉及财产内容,但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双方之间的纠纷,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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