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好孩子”一案有了说法,日前,上海一中院判决:北京奥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好孩子”网站的行为,侵犯了昆山“好孩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昆山“好孩子”经济损失2876.50元。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童车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好孩子”文字和儿童头像组合、“goodbaby”注册商标。其中1994年注册的“好孩子”商标,曾在1999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999年11月,北京奥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了“www.goodbaby.com.cn”域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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