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高高兴兴购物的冯女士,没想到会在商场里被实实在在地冤枉了一回。
昨日中午,冯女士在昆明某大型商场购物,在逛完二楼的一个品牌专柜后,打算再到三楼看看,没想到二楼的一位专柜导购员急匆匆地找到冯女士,并说:“下面掉了一样东西,请你跟我下去一下。”冯女士当时也没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在跟着导购员下楼梯时,导购员又说:“你把东西拿出来就算了。”冯女士说:“我又没拿你东西,叫我拿什么?”可 导购员仍然坚持。双方僵持之中,引来了众多围观的顾客,也惊动了该楼楼面经理。在对整个事件做了调查、了解后,楼面经理当即向冯女士道歉。当记者赶到时,双方已达成共识。商场方面责成专柜导购员向冯女士赔礼道歉,商场有关负责人代表商场也向冯女士道歉,并一次性赔偿了冯女士相应的精神补偿费。该商场的一位副总经理告诉记者,这次事件反映了商场对员工的培训还需进一步加强,通过这件事,公司一定汲取教训。冯女士事后告诉记者,她对商场作出的处理表示接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云南威远法律事务所的彭主任。据介绍,商场没有任何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殴打、侮辱等,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作了规定,只有公、检、法等机关开有搜查证,才能对公民行使搜查、搜身的权利。商场如有证据,可报公安机关处理,但不能私自解决。作为消费者,如在商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进行搜身、侮辱、殴打等,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武 曾沛云 李青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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