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艳)昨日,一群十七八岁的女孩子来到本报读者援助中心求助。她们纷纷要求本报坐堂律师帮她们维权。
据称,她们于去年10月应聘到杨家坪一家按摩院工作。可一到按摩院,老板就收走了她们的身份证,并让每人交了300元保证金。当时她们求职心切,没有多想便接受了老板的要求。
今年1月,按摩院因生意冷清,老板便拖欠女孩们的工资。到2月底,老板竟在一夜之间“蒸发”了。她们没拿到两个月的工资不说,连保证金、身份证都没了踪影。女孩们无计可施,只有抱头痛哭。
律师点评
东汇律师事务所朱杰律师:用工单位向职工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该老板的行为属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行为。女孩们应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性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有无不利于自己权益的条款,应避免签“生死合同”,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工作范围与报酬计算方式。给用工单位的证件,只能是复印件,且应标明“仅供存档,不供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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