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王海鹰)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天所拍的X光片是做伤残鉴定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原始光片却被医院弄丢了。那么,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是否该由医院承担呢?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后,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受害人向医院提出的索赔请求。
刘女士在1998年11月20日中午不幸遭遇车祸,被送到了指定医院就诊,当天在医院门 诊室拍了一张X光片。随后,刘女士被转入病房住院治疗。其后,在1998年11月23日、1999年1月19日和1999年2月25日,刘女士又分别拍了3张X光片。伤情稳定下来后,2000年3月,刘女士将交通事故肇事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而在打官司中,刘女士得知必须以事故当天的X光片为依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此才能确定赔偿的数额。于是,刘女士返回到当初就诊的医院查找那第一张X光片。但医院经反复找寻,也没有找到刘女士要的X光片,最后不得已出具了一张证明光片已经丢失的证明。原始X光片直接影响了刘女士的评残和向交通肇事者索赔。在此情况下,刘女士将医院告到了法院,索赔1.6万元。
庭审中,审理案件的法院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询问后,告知刘女士可以使用1998年11月23日拍的X光片进行伤残鉴定。但刘女士不同意进行伤残鉴定,只要求赔偿因丢失X光片而未能评残的经济损失。对于刘女士所坚持的这一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既不进行伤残鉴定,又对1.6万元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不能提供证据,故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作为依据。所以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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