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王铭铭事件”近日有了明确的结论,北京大学正式作出对王铭铭的处理决定:撤销他的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人类学教研室主任等职务和博士生导师资格。
北京某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晓生在看了北大年轻的人类学教授王铭铭的近作《想象的异邦》(1998年出版)后,发现该书与1987年出版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中译本)非常相像,除了个别字的修改或者语气的改变,两本书竟然有10万字的内容是一模 一样的。于是在《社会科学报》发文予以披露,引起了轩然大波,影响从学术界扩大到全社会。各界的讨论也从这单个事件转到对学术风气和学术腐败的看法上来。
在教育界、学术界,人们强调更多的是师德、学德,事实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学术界的风气所以愈来愈差,恰恰就因为我们过分地强调和依靠了学术道德,而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和权威。笔者认为,要净化学术空气,解决学术腐败,就要两手抓,即:既要强调依德治学也要强调依法治学。
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学呢?
一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应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出版发行自然也不能例外。
其次,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不仅仅是指经济、贸易方面,法律制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出版发行同样要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办事,否则,不仅在经济利益上受损,更要在国格和人格上受损。
再者,是惩治日益猖獗的学术腐败,倡导求真务实、科学严谨的学风和文风的需要。
学术界本应是一片净土,但现在的学术腐败却触目惊心。正如《社会科学报》学术批评版编辑段刚所言:“现在学术界存在的腐败,就像足球比赛里的黑哨一样,已到了必须彻底纠正的地步了!学者做学问,如果只是靠抄袭、剽窃,那就是在重复以往的成果,是浪费资源,是阻碍生产力。其实,学术界里的这些现象很多人都知道,只不过就像皇帝的新装一样不去揭穿它罢了。”
其实,学术腐败早已不是个新鲜事了。它不仅存在于社会科学界,也存在于自然科学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纪检监察联合办公室,进行“学术打假”。不久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首次向媒体公布了2001年度的“打假成果”,截止到2001年12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共收到举报76件,其中,举报内容涉及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10件、弄虚作假13件、专家评审不公20件、以同一内容重复申请2件,经调查组核实,对有关人员或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或内部通报批评8件,取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件,追回科学基金资助经费2件。
为了端正学风,抵制学术腐败,2001年岁末,中国科学院通过了一份内容达11条的《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但事实证明,仅靠道德自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今年1月份,北大宣布对王铭铭的初步处理决定时却引起了不同反响。本来,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他自己也承认了错误,并写信向哈维兰教授道歉。出人意料的是,他的这个行为竟然得到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教授、博士的同情和理解。这些人不去反思抄袭、剽窃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去想惩治学术腐败的办法,反而对北大在对王铭铭的处理问题上说三道四,在揭露这个问题者的动机上和学术的所谓派系问题上大做文章。这足以使人对目前学术界的风气和行为标准大跌眼镜,对这些所谓的博士、专家的是非观感到惊诧。这也证明了加强对学术研究、出版领域依法治理的必要性。
就王铭铭事件本身来讲,它也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就是说,他不仅有悖学术道德,而且直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该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美两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参加国。而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一部作品只要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在130个成员国享有著作权。王铭铭的抄袭行为显然已构成了对哈维兰教授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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