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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费消费券的纠纷成为首例典型消费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8日12:00 今日早报

  早报讯 去饭店消费满一定数额,店家送你一张免费消费券,这是目前商家惯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在赠券的角落里,往往会打上“本店保留此券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可就是这么不显眼的一行字,却引发了一场顾客与商家的消费纠纷。昨天,在上百个消费投诉电话中,许小姐的经历引起了记者和律师们的兴趣,成为首例十大典型投诉。

  春节期间,许小姐和家人到体育场路上的一家砂锅店用餐,一共消费了230元。结账时
,许小姐意外地收到一张价值100元的赠券。

  几天后,许小姐和小姐妹再次来到该店。因为是吃午餐,又因为有赠券,所以他们只消费了105元。“对不起,你的赠券中午不能使用,酒水消费也不能包括,请付现金。”结账时,服务员依然满脸笑容,但口气非常强硬。“赠券上并没写中午不能使用啊?”许小姐不解地问。服务员指着赠券下面一行小字说:“你看这里,本店保留此券的最终解释权。”许小姐搞不懂,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这就告诉你,能不能用赠券,是由店家说了算。”

  为了一张赠券,在朋友面前丢了脸面,下不了台的许小姐将一张5元钱扔在桌子上,气愤地说:“今天我就付5元钱!”就这样,为了“最终解释权”,一场纷争爆发了。双方甚至动起了手,但最终还是以许小姐妥协收场。

  回到家后,许小姐左思右想,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就打进“早报热线”投诉。

  店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天,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民向许小姐伸出了援助之手。店家以“最终解释权”作为尚方宝剑,这样的规定根本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法》第19条和第2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徐律师希望,如果今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碰到类似的情况,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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