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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叫板’房屋按揭保险”一案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8日12:53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季杰)备受关注的“深圳律师‘叫板’房屋按揭保险”一案(详见本报1月11日的报道)已有结果:南山区法院驳回律师桂钢的诉讼请求。不过,桂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昨天已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房屋按揭保险一直是消费者投诉和议论的热点,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桂钢律师于去年以消费者身份向房屋按揭保险“发难”。

  南山区法院于1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日前作出律师桂钢败诉的判决。在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南山区法院认为,桂钢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按揭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桂钢对保险合同第5条、第7条第2项、第8条的格式条款持异议,桂钢与保险公司对这些条款并无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桂钢在保险单上已注明了不同意以上条款的意见。但是,桂钢一方面不同意以上条款,另一方面又按照有分歧意见的条款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主要义务,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南山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部分格式条款系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这些条款不成立,合同亦不成立。但是,桂钢并不要求解除该保险合同,而是要求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即实质是向保险公司发出修改合同的要约,但是,保险公司完全有权利拒绝桂钢发出的要约。

  对于该判决,桂钢表示不服。据桂钢昨天递交的上诉状中称,他将“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格式合同的第5条、第7条第2项、第8条为无效条款或者可撤消条款”列为第一项和首要的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三项诉讼请求,分别为:1.对被宣布为无效或者可撤消的前述部分合同条款进行变更;2.请求退还多收的保险费;3.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显然,后三项诉讼请求是建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基础之上的。一审法院必须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才能进一步判定后三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但是,一审法院在没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回答的情况下(即没有认定这些条款是否有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条款),就直接驳回了上诉人的后三项请求,该判决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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