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 通讯员李晓静)从本月的第一个周日开始,刚刚被判离婚的张先生可以看望自己12岁的女儿。这是北京丰台法院第一次在离婚判决书上明确探视时间。
据丰台法院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介绍,陈女士和张先生是因为感情不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吵闹甚至争打。眼看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陈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对财产、房子及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沟通,最后12岁的女儿归妈妈抚 养,但张先生提出允许他常看孩子。法官最后判定,从2002年3月开始,每月的第一个周日,他可以探视孩子。
据了解,新《婚姻法》实施后,有关探视权的问题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也往往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丰台法院去年审理的多起涉及探视权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一般规定被告方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去年底,当一对夫妇离婚时,女方在法庭上表示要自行抚养女儿,不要男方一分钱,条件是不许他见孩子。男方哭着请求法官:“我要求每月见孩子一次,哪怕只说上一句话也行。”2001年12月18日,法官作出判决:女儿由母亲自行抚养,父亲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但到底每月的哪一天探视、到哪里探视、以什么方式探视,判决书规定得并不具体。
一位从事多年民事审判的老法官告诉记者,有关探视的问题其实在很多年前就遇到过。那时,有的法官将离婚双方安排在电影院见面,中间隔着栏杆,与孩子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只能远远地看孩子两眼。新《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在条文上对探视权做了规定,但由于这项法律适用还在探索过程中,因此许多判决书在探视权的规定上往往显得比较笼统。假如双方矛盾很深,探视时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两人关系,甚至伤害到孩子。
去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上作了明确规定,只能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探视权的行使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新的问题。除了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外,也需要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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