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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不在擅自提钱挥霍 李某是否构成侵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1日13:21 南国早报

  法律咨询台:

  去年12月份,我和本单位同事李某(男,27岁)结伴出差北京。一天,我因为要去天津办事遂将一密码手提箱交李暂时保管。李却擅自撬开手提箱,取出现金6万多元,大肆挥霍。我从天津回北京后,不见李某,知道出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1月初,李某在上海被抓获。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来宾读者:黄 某

  黄某读者:

  侵占罪有如下特征:1、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给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从你提供的材料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首先,是你主动将手提箱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因而合法地取得了你财物的暂时占有权。其次,李某为你保管手提箱,并未取得对其中财物的合法支配权、使用权。他擅自撬开手提箱,将其中6万余元现金挥霍一空,并逃往天津,妄图躲避你催讨,这说明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你财物的目的,并且不打算归还财物。最后,被侵占的财物达6万余元,数额巨大,已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即除因受强制恐吓无法告诉外,一般必须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会对此罪进行处理。因此,你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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