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14岁的小邓不会忘记那个伤心的夏天。2000年7月24日,刚过完12岁生日的她在户县蒋村的家中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会”,父亲为招待客人买回两瓶啤酒放在家门口的地上。中午11时许,小邓正坐在门口,突然一声闷响,一瓶啤酒炸裂了,碎片飞进了她的眼睛……当天她被紧急送到西京医院治疗。当年8月16日出院,被诊断为“巩膜裂伤,左眼视网膜脱离, 前房积血,目前左眼失明”。那次住院,她花去了医疗费1万余元。
不幸发生的第二天,户县工商局祖庵工商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做了初步调查。同年10月10日,在户县消协的主持下,小邓的父母与啤酒生产厂家达成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内容是:“在排除该公司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情况下,从道义上一次性补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8000元。”协议达成后,小邓的父母拿到了这笔“补偿金”。
“协议”签署1个多月后,小邓再次去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这次及后来的2001年7月,她做了左眼白内障切除术。去年8月6日,西京医院给小邓出具的诊断书上注明:“小邓左眼视力功能丧失,若继续发展,可能引起继发性青光眼,需再次手术,费用12000元。”
对簿公堂
去年8月8日,小邓一纸诉状将该啤酒生产厂家起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她认为原来的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变更,并要求对方赔偿她各种经济损失87000余元(包括原来付的28000元)。
小邓违背了原来的“诺言”,这让厂方感到很困惑。法庭上厂方答辩认为,虽然小邓所讲的是事实,但既然当时已在消协主持下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这个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应是有效协议,而且已经履行了,小邓已经在“认可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在协议上签了字,那说明她已放弃了对啤酒瓶质量进行鉴定的要求。所以,28000元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补偿,小邓既然不能提供推翻原来协议的证据,法院就应维持这个协议。
争议焦点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是什么性质?什么叫“显失公平”?
户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未通过专门机构对爆炸致伤小邓左眼的啤酒瓶质量进行鉴定,就以排除被告产品质量问题为前提,签订所谓的补偿处理协议,这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将原协议变更为“生产厂家赔偿小邓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8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8000元,再付3万元。
法官说,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意见》72条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作出的。(本报记者江雪通讯员王建明杜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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