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发生在本市某酒店的一起血案的凶犯王某。案发当日,王某因向朋友高红(化名)借钱遭到拒绝,竟用刀将其杀死,而后潜逃。
2000年9月,21岁的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酒店与被害人高红(化名)相识。通过闲聊,王某得知高红与本市某大酒店总裁陈某的关系很好,而且常去陈的酒店居住。
2000年12月,王某因手头拮据,便萌生了找高红借钱的想法。同年12月24日下午3:00左右,王某身带瑞士军刀窜至该大酒店总裁陈某的房间。他见房间内只有高红一人,便向其借钱。遭到高红拒绝后,王某恼羞成怒,用瑞士军刀朝高红的肩、腹、背等处猛捅数刀。随后,王某将高红和陈某的两个手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9000余元、4200美元、150000日元以及金融磁卡等物品)。作案后,王某逃离现场。
去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王某在昨天的庭审中交代,当时因高红想要报警,所以他将高的手机打落在地,并朝高红身上乱捅一气。杀人抢劫后,王某乘一辆出租车来到某大厦,想用被害人的金融磁卡先挥霍一番。但是由于王某不会用英文签名结账,被大厦服务员拒绝。之后,王某无奈地回到了住处。他把作案工具放在屋里后畏罪外逃,并迫不及待地拿着抢来的钱到处大肆挥霍。去年7月,王某实在承受不住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北京一洗浴中心内给本市警方打来电话,称自己知道杀害高红的人。警方接到电话后,立即奔赴北京,将王某擒回天津。在审讯期间,王某编造谎言称,高红是大酒店总裁陈某杀的,他只是为陈某掩盖了现场的证据。民警发现王某的供述与现场情况有很大出入,于是加大力量对其进行进一步突审。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目无国法,持械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情节和结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款,构成抢劫罪。
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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