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乔建) 因被认定为“长款”、卖废票违反了票务制度,原公交第五分公司24路车队女乘务员李某被公司除名。李某认为自己无辜,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并于今天通过本报寻找当日受检查时的目击乘客为其作证。
据李某称,去年11月5日,她跟随车队一辆362路公交车卖票时,一乘客用一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买了两张共值5元的车票。因当时她票包内零钱不足,未能当即找付剩余的15元 钱,不想后来还钱时该乘客已下车。由于未能及时向车队反映此事,她被车队两名登车检查票款的检查员查出。此后,车队所在公交公司以“长款”、卖废票违反了票务制度为由,于2001年12月4日对其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此,李某认为公交公司认定事实不清,损害了她个人的声誉且处罚程度过重,纯粹是有关领导打击报复。这是她不能接受的,她强烈要求返还工作。
但李某原在车队的王队长接受采访时称,李某出事后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不能证明她自己辩解属实,加上此前已有多人举报其有“割钱”(贪污票款)行为,公司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对于李某所言打击报复一事,王队长称车队每年都处理有问题的职工10余人,根本不存在报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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