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3月11日讯(记者董震) 山东聊城一孕妇在医院分娩时新生儿死亡,她的子宫也被切除。今天,她和丈夫一起将这家医院起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7万余元,其中,两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费高达50万元。
两人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12月18日,孙秀玲妊娠足月到该市一医院妇产科待产。21日上午10时许,医生给孙秀玲用米索前列醇(催产剂)催产,之后至第二天清晨近7点,孙秀玲 多次上产床,均未分娩。后经家人要求,7点50分左右,医生再次为孙检查,发现胎儿心率为50次/分,出现了严重的胎儿窘迫。医生赶紧采取手术措施,侧切了两次仍不能分娩。在此过程中,虽然出现胎儿抬头未入盆和严重胎儿窘迫这两个明显征兆,医生还是实施了胎儿吸引术,并且五六个人轮流强力压腹,直到8点45分才把孩子拉出来,此时孩子已经死亡,而后孙秀玲的子宫也被切除。
原告称,事故发生后,两人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院方表示,最多赔偿15万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人遂上诉至法院。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认为,本案由于医生的严重失职,造成了孙秀玲失去子宫,新生儿死亡。而且,丈夫王新法系孤儿,妻子又丧失生育能力,此事对两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两人要求精神赔偿5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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