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8日,刘承树参加西南旅行社组织的“重庆----贵州赤水”旅行团到赤水旅游,29日下午在甘沟景点旅游时,被山洪卷走死亡。随后,刘承树的母亲陈淑玲以重庆西南旅行社组织旅行团旅游却未保证刘承树的人身安全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记者昨天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陈淑玲在诉状中称,刘承树作为消费 者参加西南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游,旅行社应当保证刘承树的人身安全。2000年7月29日,甘沟景点下雨发生山洪卷走刘承树,旅行社在事前对景区天气估计不足,疏忽大意,以至于在山洪来临时,缺乏对刘承树的安全管理。陈淑玲要求西南旅行社对刘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赔偿死亡补偿费28000元,生活费15960元,同时,刘承树是陈淑玲的独子,刘的死给她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生存压力,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86000元。
西南旅行社在辩论中称,旅行社是在当天确认无暴雨的情况下入沟旅游的,刘承树当时没有服从旅行社统一安排,擅自离队下山,刘是成年人,知道山洪暴发的后果。且山洪暴发属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去年12月,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西南旅行社赔偿陈淑玲死亡补偿费28000元,生活费15960元,共计43960元,驳回陈淑玲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西南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驳回西南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刘承树参加旅行社的旅行团,双方即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对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在本案中,旅游经营者未能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此案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旅游路线及景点的天气、安全等情况作全面而充分的了解和提前的预见。本案的山洪是在普通雨量下暴发的,被告对此应有足够的预见,因此,本案的发生不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不能免责。(本报记者 张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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