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差别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缩小,但本报记者热线却接到读者反映:遭遇车祸死亡的农民赔偿与城里人的差距却很大。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花溪)七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潘建平对此亦有同感。3月12日,潘就此约见了记者。
潘建平在交警部门工作了10多年,他说,2002年度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数据的通知规定,对于处理车祸死亡赔偿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根据“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均年纯收 入的标准2242.31元”进行处理;一个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按人均生活费收入分组的消费支出额4278.28元”进行处理。潘认为,区分农民与居民的赔偿规定有其一定的不合理性,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缺乏对死者的尊重,农民与城里人同属中国公民,在赔偿上理应一视同仁,其次,有的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民近几年来年平均收入已普遍提高,参照的“标准”有其不适应性。据他介绍,四川早在2000年前就统一了赔偿“标准”。
潘建平说,他作为长期处理车祸事故的交警和普通公民,正准备把他个人的看法写成建议向人大代表反映,以便引起重视,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更加合情合理。 (魏荣钊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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