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乘客赵女士因乘坐出租车致残,而提出索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在审理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时,适用《消法》条款,部分支持原告赵女士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去年2月12日下午5时45分许,赵女士扬招了上海金球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当车行驶到浦东北路近高化三厂地段时,与周口地区交通物资公司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赵女 士被急送入医院救治。后经浦东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赵女士部分牙根断落,牙槽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为治病,赵女士用去了医疗费人民币5800余元,并支付了800元鉴定费。
去年2月21日,交巡警对该起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金球出租”不负责任。
去年12月,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球出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计人民币49656.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现原告在乘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虽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因被告让原告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故一审判决“金球出租”除赔偿赵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计人民币32538元外;还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000元。(通讯员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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