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3月13日消息:(晓亮魏楚军)日前,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外原江汉区房地局局长方 大淼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方大淼在担任江汉区房地局局长及江汉区经济实用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 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62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方大淼2001年4月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并检举揭 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据悉,检察机关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认为量刑偏轻,已于昨日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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