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适用《消法》条款,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赵女士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2001年2月12日下午,赵女士扬招了上海金球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未料,当车行驶到浦东北路近高化三厂地段时,与周口地区交通物资公司的一辆大货车“相吻”。受伤的赵女士被急送入医院抢救。经鉴定,赵女士部分牙根断落,牙槽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为治病,赵女士用去了医疗费5800余元,并支付了800元的鉴定费。同年2月21日,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金球出租车不负责任。去年12月,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球出租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计人民币49656.2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现原告在乘坐被告出租车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虽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原告自身健康原因或原告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服务不够规范,致使原告受伤后精神上确实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可酌情考虑。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判决,被告金球出租公司赔偿原告赵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计人民币32538元;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1996元,由赵女士负担690元,余款和鉴定费由被告负担。(记者马越通讯员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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