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卡脖咬脸强抢手机法庭之上死不认账 证据确凿依法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3日18:11 深圳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国伟 通讯员周宪秋)自己的狡辩和抵赖,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都没有推翻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犯罪铁证,一被告人当庭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2月28日,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劫案。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8月31日凌晨,女事主冯某在从外面返回住处的途中,走到南山区永康正街与河清里接口处时,27岁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籍被告人张某忽然由后面上来紧紧抱住冯某,把她胁迫拖拉至永
康正街77号南侧,并顶住墙壁,一边用手卡她的脖子,一边张嘴咬住她的半边脸,要她拿出身上的钱和移动电话。冯某被迫把手机拿出来交给了张某。张某又咬住她的另半边脸,将她拉到河清里5号西侧的水井边,逼她把钱交出来,冯某从手袋里摸出100元人民币交给他,张某乘势一把夺过手袋就跑。冯某追着张某让其还手袋,在经过她丈夫经营的餐厅时,她便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冯某丈夫和附近店铺的群众追赶上张某,合力将他抓获并报警,随后将张某交给赶来的公安民警。

  被告人张某从被抓获直至在法庭上,都否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罪的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应宣布被告人张某无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女事主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对其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的过程与指控的事实一致。证人陈某在南山区永康正街即案发现场附近经营小饭馆,他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当本案案发时,他看到被告人张某在永康正街逃跑,并在桃园西路扔掉了手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的情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法庭予以确认。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他从被抓获直至开庭审理,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态度恶劣,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未提出证据或合理的辩驳理由,法庭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庭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特别推荐:《流星花园》铃声图片专辑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短信和E-Mail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新自写短信功能一流
对方手机
发送内容[最多60字]

选择闪电方式 您的手机
您的密码
索取密码  

在几十个国家地区,只要您拥有手机,就可以享受新浪短信头条新闻的方便快捷,让世界随您移动!>>快速订阅


新浪商城推荐
  电脑产品联展
  • 富士通超小笔记本
  • Sony PEG-S360
  • 三星纯平17显示器
  • 明基16速DVDROM
  • 罗技光电鼠标精品
  •   数码产品促销
  • 听音乐还是MD!
  • 音文秀复读机
  • PDA广义与狭义
  • JNC新年大送礼
  • 投影机大展销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