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3月12日刊发《路沟差点葬送我的研究》报道后,作为当事人的摩的司机昨天打来电话说,路沟的“主人”是郑州市自来水公司,但对方以“摩的不该载人,出事怪不着路沟”为由既不认错更不愿管这事儿。
据摩的司机刘先生的爱人王女士说,她们也知道摩的载客不对,但不能因此就说路沟施工方没有责任,因为对方的施工“尾巴”当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王女士说,他们给受伤女研究生送去5000元医药费后,就四处寻找路沟的“主人”,最终得知这“尾巴”是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处施工留下的。3月12日下午4时许, 她和丈夫一起找到该处一位姓杨的队长,杨队长开始说那路沟早就填平了,后来让他们写个受伤经过,答应协商解决此事。不料昨天再次找他,他坚持说不再管这事儿,只答应“回头再说”。
记者昨天与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处取得联系,该处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事儿不会不管,而姓杨的队长则告诉记者,摩的是不允许载客的,摔伤人只能怪司机,后来他终于坦言施工方也有责任。但是否尽快给伤者一些医药费,他不置可否。对此,河南省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亚飞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来水公司和摩的司机都有义务给伤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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