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皓)一妇女在超市购物时,有意夹带一条内裤,被发现后交了2000元赔偿金。
这位江姓妇女昨日反映:3月8日上午,她在武汉“华联”太平洋超市购物,拿了一盒标价14.5元的“2条装”女式内裤,并将另外一条女式内裤放进盒内,交款时被收银员发现。
因江是该超市供货商“鹤壁天元武汉分公司”的员工,超市根据内部规定,索赔2000元。当天,江的家人交了200元钱。11日,江又交了1800元。超市开具了收到“鹤壁”公司索赔款2000元的收条。
超市防损部负责人昨称,超市与供货商有约在先:供货商促销员如在超市行窃,清退供货商或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处以被偷商品价格5至10倍罚款。因此,超市向江索赔200元,向其单位索赔1800元。
但“鹤壁”武汉公司经理韩晓峰称,江只是公司仓库保管员,不是促销员。她当天只是作为顾客去购物,纯系个人行为,索赔应由江个人承担。
此事引起了法律界的质疑。武汉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邢先祥认为,对偷盗行为超市只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同生则认为,超市与供货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有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有关规定,对员工及顾客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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