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无锡锡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惠明挪用资金罪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认为吴惠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吴惠明任锡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动用锡南公司资金归还其个人因交纳股本金的借款160万元,又采用收款不入账、多次转账等手法,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惠明的行为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吴惠明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认定上诉人吴惠明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并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
特别推荐:《流星花园》铃声图片专辑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