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3月14日消息:(田玉峰田祚海)3月13日,邓传兴收到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恩
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这表明巴东县人民法院对邓传兴妨害公务案作出的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邓传兴是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一个体工商户。2001年3月24日晚8时许,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接到一匿
名电话,称野三关集镇双树门(小地名)有一辆外地车拖的大米准备 卸载。该分局干部一行七人遂骑车赶往双树门,见邓传兴
门店前停靠一辆外地大货车,有工人正在卸货。工商干部便不准工人下货,要货主交管理费后才能继续下货。当得知货主是邓
传兴且所拉货物为磷肥时,工商干部便要邓交纳管理费,邓称已于3月12日一次性交清了一年的管理费(经法院查证,邓于
2001年3月12日向该分局交纳含销售肥料在内的全年度的管理费属实)。
工商干部黄某就要邓进屋谈,邓即与四人进自己屋。黄要求邓出示发票和合格证,邓称肥料是自己买的,没有发票。
邓随后起身欲走,黄拉住邓,不准邓走。邓便掐住黄的脖子,在场的其他人连忙解交。邓松手后又从火炉上提起开水壶向外扔
,工商干部刘某被烫伤。尔后,邓找到在场的分局副局长邓某,拉他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双方在拉扯中,黄某受轻微损伤。
公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工商干部对其经营的化肥进行检查时,使用暴力致伤执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
成妨害公务罪。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等七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邓所购磷肥进行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
且均未着装。无充分证据证实野三关工商分局的干部对邓所购磷肥的检查是公务活动。故判决邓传兴无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恩施州人民法
检察院阅卷审查后书面决定撤回抗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州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恩施州人民
法检察院撤回抗诉;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邓传兴无罪的判决自该裁定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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