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2月,郭小浩在火车站广场卖报时被火车站地区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强行罚款5元。郭小浩决定上法院讨“说法”,由此引发一场行政诉讼。近日,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市政府返还对原告的5元罚款。
郭小浩诉称:火车站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向其出具的罚款收据上没有注明日期、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也没有签名、盖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火车站地区市政管理处则提出,罚款票据不是针对郭小浩做出的。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证明郭小浩持有的5元罚款票据是非法持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制作并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处对郭小浩所做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由于火车站地区市政管理处是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而综治办属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故火车站市政管理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而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市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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