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雨)昨天上午,一宗状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局为一
处房产过户是否合法成为庭审的焦点。
老华侨林某在北京路240号有一处350多平方米的房产,月租金达
10万多元,他自称不了解行情,转让时仅要价15万美元。未等办过户,
林某发觉不妥,立刻发出声明给房管局 以及自己的委托人,声明没有自己的
签名,他人不得擅自转让该房产。去年11月,房管局仍应买方的申请办理
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林某遂以房管局不该为该房产过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
原告 受托人没说真话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诉称,由于旅居美国多年,对国内的政策法规并
不了解,曾委托江某、郭某、叶某等人办理北京路240号房产的发还、出
租、买卖事项。江某等曾告诉原告该房产可卖25万美元,给林某15万。
经林某同意后,江某等和买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
房产交易过户,仍然按林某的名义出租。后来,林某了解到,江某等并没有
将该房产的出租收益和市场价值等真实情况告知他。
被告 办理过户没违法
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林某声明解除和江某等人的委托关系,但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规定:原来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并不能仅仅因林某
的单方声明而告终止。澳门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林某发出声明以前就已
垫付420万港币,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因此,该局根据《广州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交易手续,核发房产证。买房的澳门某房
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也认为过户是合法的。
原告律师 公告拆迁房不能卖
林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在2000年3月27日,房管局曾发出一份该
处房屋的延期拆迁公告。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行
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是不得出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还是进行
了过户是否恰当值得质疑。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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