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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地段房产贱卖?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5日15:3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张雨)昨天上午,一宗状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局为一 处房产过户是否合法成为庭审的焦点。

  老华侨林某在北京路240号有一处350多平方米的房产,月租金达 10万多元,他自称不了解行情,转让时仅要价15万美元。未等办过户, 林某发觉不妥,立刻发出声明给房管局
以及自己的委托人,声明没有自己的 签名,他人不得擅自转让该房产。去年11月,房管局仍应买方的申请办理 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林某遂以房管局不该为该房产过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

  原告 受托人没说真话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诉称,由于旅居美国多年,对国内的政策法规并 不了解,曾委托江某、郭某、叶某等人办理北京路240号房产的发还、出 租、买卖事项。江某等曾告诉原告该房产可卖25万美元,给林某15万。 经林某同意后,江某等和买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 房产交易过户,仍然按林某的名义出租。后来,林某了解到,江某等并没有 将该房产的出租收益和市场价值等真实情况告知他。

  被告 办理过户没违法

  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林某声明解除和江某等人的委托关系,但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规定:原来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并不能仅仅因林某 的单方声明而告终止。澳门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林某发出声明以前就已 垫付420万港币,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因此,该局根据《广州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交易手续,核发房产证。买房的澳门某房 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也认为过户是合法的。

  原告律师 公告拆迁房不能卖

  林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在2000年3月27日,房管局曾发出一份该 处房屋的延期拆迁公告。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行 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是不得出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还是进行 了过户是否恰当值得质疑。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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