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教师体罚学生崔某致崔某精神病一案在经过三年多的诉讼后,于日前终于有了
结果,对学生实施体罚的老师和校方赔偿该学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1万元。据悉,这是目前国内体罚学生事件引发的最
大的一笔赔偿。
对于朝阳市第二中学高二·八班的男生崔某来说,1998年9月4日是一个灾难的日子,当天晚6时许,朝阳市第
二高中教学楼内,恰逢下课的时候,学生多聚集在楼内走廊,外 面正下着大雨,秩序非常混乱,崔某在走廊内鼓掌喧闹,被时
任副校长的易淑荣撞见。易淑荣拍打崔某后背几下,说:“你起哄干什么,幸灾乐祸呀!”易淑荣拽住崔某,问是哪个班的,
崔某说是八班的,易淑荣又拽住崔某的衣服去八班,崔某边走边嚷:“你校长凭什么打人……”高二·八班班主任许晓晨在八
班教室门口见崔某与易校长拉扯着,吵吵着过来,遂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两耳光。当时崔某感觉听力下降、耳鸣。事隔一天后
,崔某到朝阳市第二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外鼓膜穿孔,后经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崔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
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其伤情构成轻伤。
不久,崔某向朝阳市双塔区法院状告许晓晨故意伤害,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追究许晓晨的刑事责任及
校方管理不善造成此恶果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晓晨身为人民教师,在学校管理教育学生时,本应耐心细致,不应采
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致使学生崔某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自诉人崔某追加易淑荣在本案中的领导责任,同时要
求被告许晓晨给予精神赔偿和今后继续治疗的请求不予支持。1999年5月10日,双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晓
晨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而免于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崔某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人
民币1020.80元。
崔某被打成这样,只赔了一千多元钱,崔某不服,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晓晨供认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上诉到朝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并要求许晓晨承担崔某原判后的治疗费。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依法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
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崔某一家人对这个判决实在是难以接受。此后,崔家人发现崔某行为有些异常,又申诉至朝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做精神病鉴定。1999年底,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得出对崔某的司法鉴定结果:“崔某患有心因性精
神障碍(延迟性心因反应),其发病系心理创伤所致,与1998年9月4日被打后精神刺激有直接关系。”这个鉴定结论把
崔的父母扔下了深渊,好好的孩子被打成了精神病,父母的心碎了。
1999年12月15日,事情有了转机,朝阳市中级法院据此鉴定认为原判事实出现了新的情况,撤销了以前的几
次判决,指令双塔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被告朝阳市第二高中提出重新鉴定,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所对崔某进行精神
病司法鉴定。结论为“崔某患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被打后所反映出来的神经性症状与被打事件及个性特点存在一定的关联
性。”据此,2000年12月26日,双塔区法院判令,“许晓晨付崔某经济赔偿4万元,朝阳市第二高中负连带给付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学生、老师、学校当事三方都不满意,先后上诉至中院。
2001年5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双塔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将本案发回重审。2
001年11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向双塔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双塔区人民法院到北京医科大学对被害人
崔某的精神疾病情况进行重复鉴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建议在审理本案时不应采信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所的鉴定结论。
案子第二次被发回双塔区法院审理,此时距事发已有三年的时间。双塔区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并追加易淑荣为被告。
今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同意在双塔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人许晓晨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朝阳市
第二高级中学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崔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许晓晨、易淑荣的犯罪指控,被告人许晓晨、朝阳市第
二高中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当天,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校方也于当日支付了赔偿款。
(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17日作者:霍仕明、王红飞、易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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