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王谦) 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屋前公用过道挖沟维修汽车。退租后身为房主的北京某农工商联合公司既没及时填埋地沟又没设立任何标志,使得早晨路经此处的张女士摔成伤残。3月14日,这一人身损害赔偿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终审结果。
2001年9月3日凌晨4时许,外地农妇张女士在丰台某路捡拾废品。当走到北京某农工商联合公司建在该路西侧的平房前时,掉入没有设立标志的地沟中摔伤,被同行的殷某某拉出 。当天,张女士住进丰台医院治疗。该院诊断:张女士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一根肋骨骨折、左小腿皮裂伤,并为张女士进行了剖腹探查、脾切除手术。手术中见张女士腹腔内出血2300毫升,术中、术后共输血1000毫升。同年9月18日,张女士出院,支出医疗费9700多元。2001年10月8日,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张伤残程度为8级。
据查,农工商联合公司所建的平房曾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为修理汽车在租用房屋前开挖并用砖、水泥砌筑了地沟。2001年9月3日前,上述房屋已退租,地沟闲置无用。
2001年10月,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农工商联合公司赔偿自己残疾生活补助金5.3万余元,医疗、营养、护理、交通、生活等费用1.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农工商联合公司则称,张女士受伤不能证明是自己公司所建房屋前的地沟摔伤,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农工商联合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一名50余岁的外地农民,对北京人行道路的概念不甚清楚,将水泥方砖路与土路均当做人行道,不足为怪。加之事发时是凌晨4时许,该街道又无路灯,辨不清路面。一审判决对张女士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数额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该农工商联合公司上诉,终审判决其赔偿张女士医疗、营养、护理、鉴定等各种费用共计1.1万余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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