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网3月18日消息:2002年3月7日,四川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起无效婚姻案。这是新的婚姻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尚不多见的案件。
据四川日报报道,原告王某,系雷波县南田乡人。1998年,经亲友撮合,与本乡女青年杨某谈恋爱。王某的母亲
与杨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这门亲事就定下来后,逢年过节相 互往来,更为亲切。1999年12月21日,王某与杨某到乡
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按照当地风俗,这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举行婚礼后,双方才能共同生活。于是王某家请人择黄道吉日,举行婚宴
,当与杨家商量时,杨某的嫁妆未能做好,此事搁浅。后王家多次提出接人,均遭到杨某家拒绝。双方遂产生解除这桩婚姻的
意向。2001年,在两方亲友的参与下,达成协议,王某与杨某离婚,由杨某退还王某赠与的财物计款1265元。随后王
某与杨某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中,王某翻悔,未能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具有亲属关系,且为三代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之情形。王据此,依法判决:王某
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杨某返还王某财产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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