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唐宜贵通讯员扬子)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扶贫经济开发部“扶贫开发”竟 售劣质种子,导致购种者播种后无收。昨日记者获悉,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扶贫开发部赔偿原告陈德仁因种子质量造成的 损失7.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日,原告陈德仁花1万元,托人在该扶贫开发部购得50公斤柴胡种子,陈将种 子播下地后,20亩无一发芽。之后,该扶贫经济开发部又补给陈50公斤
法院同时查明,宜昌县扶贫经济开发部根本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种子经营资格。
法院认为,该扶贫开发部在明知自己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种子购销活动,属违 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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