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儿杀了人 老母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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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3月19日14:23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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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有精神病的俞某3年前杀了人,3年后因病身亡。但其母亲还是被受害者家属以监护不力告上法庭。昨日,福州晋安区法院对这一曲折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俞某母亲赔偿受害者家属2万元。
1998年10月30日晚,俞某在福州王庄中天舞厅跳舞,在邀舞时与叶某某发生争执,便持刀将叶某某刺死。1999年5月4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俞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日以俞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
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5日裁定发回重审。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确认俞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1999年7月12日,俞某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住闽清精神病防治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因家属无力负担医疗费,于2001年9月10日出院。2001年10月22日,俞某因病死亡。同年11月9日,福州市中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今年1月24日,叶某某父母以俞某母亲对儿子监护不力为由将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60230元。昨日,经法院主持调解,俞某母亲愿赔偿叶某某父母经济损失2万元。
据有关律师介绍,如果俞某案发时无精神分裂症,其杀人行为在法律上与父母就无因果关系,俞某母亲也就不必为儿子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建斌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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