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雪)“我娃为救落水娃丢了命,又是在上学时间发生的事,学校和被救孩子的家长怎能不负责任?”35岁的涂小爱在法庭上哭诉着。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小涂迁为救伙伴不幸溺亡
7岁的涂迁(又名李明)原是西安市雁塔区双水磨小学三年级学生。据雁塔区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9月18日,涂迁与同村的孩子张某(系智障儿童,12岁左右)一起到附近的西安外事学院内的湖边玩耍,张某失足掉进湖中,涂迁下湖抢救,但因为水太深而沉溺。张某后被闻声赶来的学院人员抢救上来,涂迁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事发后,西安外事学院与涂迁的父亲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5000元。
涂母状告小学、学院和张某家长
失去孩子的痛苦一度让涂小爱失去了生活的勇气,而更让她心碎的是张某家人的表现。据她讲,张某家人事发后明确表示此事和他们无关,还认为是涂迁叫张某出去玩才导致张某掉进湖中,并说:“事发后我娃更傻了,你要承担责任呢!”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涂小爱将双水磨小学、西安外事学院、张某的家长起诉到雁塔区法院,认为孩子到校后因老师罚站才跑到湖边玩耍出事,学校未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学院对院内的湖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承担责任;而张某的父亲受益人,应承担责任。涂小爱向三方索赔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8万元。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大学生赵彦松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
一审判决张某家长不承担责任
2001年11月,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涂小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完全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缺乏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应承担主要责任;外事学院因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元,合情合理;涂迁在上学期间外出玩耍,双水磨小学疏于管理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涂小爱损失6800余元;张某有智障,对涂迁死亡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同时驳回涂小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涂小爱和双水磨小学均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
二审中四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昨日下午2时,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涂小爱陈述认为,涂迁是为救他人而落水的,并非缺乏安全意识,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坚持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双水磨小学认为,涂迁在事发当日根本就没来上学,发生不幸是家长未尽到自己的职责,一审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外事学院则答辩认为自己补偿5000元已尽到责任,要求维持原判。智障孩子张某被父亲带来参加旁听,他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张某是被涂迁叫走玩耍才掉进湖中,并认为救出张某的并不是涂迁,而是外事学院人员,所以张某不应对涂迁之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涂迁父母和双水磨小学在涂迁当天是否上学的问题上,举出截然不同的证据。
四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庭下午6时许才宣布休庭,宣判的日期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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