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好心借房产证给朋友帮忙,却平白摊上了11万余元债务的昆明市红联乡上栗村农民邵大妈,经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科检察官的成功抗诉,终于摆脱了横空而来的债务之灾。
邵大妈家住昆明市红联乡上栗村80号,她和丈夫及亲属共同居住在自家修建的房屋里。1996年,同村的朋友、昆明市武成永裕经贸部的法人代表何经理找到邵大妈家,说他做生意碰到了困难,善良的邵大妈一筹莫展,还埋怨自己是个没文化的农民帮不上什么忙。何经理暗示,邵大妈自家房子就是个有用的资源。看着邵大妈一脸 的不解,他进一步说明只要邵大妈肯将房产证借来一用,他就可让生意人相信他是有资产的人,就可借到钱,以解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他还拍着胸脯保证,房产证只是借用给人看一下,决不会给邵大妈家带来什么麻烦。基于邵、刘两家的亲密关系,邵大妈取出写明他和丈夫及亲属共有的房屋房产证。谁想,1999年底,邵大妈的友情相帮却换来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她立即傻了眼。
原来,何经理拿了邵大妈的房产证到昆明市某银行签定了《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借到了10万元。可一年的贷款期限到期了,银行却怎么也收不回这笔借款。1999年10月,银行以永裕经贸部未按约还款付息、邵大妈未履行抵押人义务为由,将全然不知的邵大妈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一审以抵押行为已经由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生效,判定抵押关系依法成立,由邵大妈以房产对11万余元的本息还款承担清偿责任。一下背负上了这么一大笔债务的邵大妈一肚子委屈,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她又错过了上诉的时限。本以为申诉无门的她得到执行法官的提醒,来到五华区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科。检察官认真阅读了此案的卷宗,发现了其中的漏洞———在借款抵押合同上没有抵押第三人邵大妈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不成立。经过检察机关的成功抗诉,五华法院在再审后,撤销了邵大妈房产承担债务清偿的判决。
杨文宇 潘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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