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文隽永记者杨通河) 贵州省独山县城近郊一选冶厂因随意堆放和倾倒有毒废渣污染饮用水源,导致附近三百多名群众砷中毒。独山县法院近日对事故“祸首”陆祖元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新罪名,在贵州乃至全国法院系统,以这一罪名对相关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定罪处刑的案件,迄今并不多见。
陆祖元8年前在贵州独山县城关近郊的铁路旁修建了“独山县中南选冶厂”,并一直担任厂长。2001年3月,他从毗邻的广西南丹购得提炼金属锑剩余的“碱泡渣”一百五十余吨,欲进行二次冶炼,并在厂区地面上不作任何防护处理随意堆放。同年5月上旬,“碱泡渣”遭雨水浸泡,污水从陆祖元派人开挖的排污沟渗入附近村寨的水井。同时,陆还派人将“碱泡渣”二次冶炼后的废渣倾倒在一大坑内,废渣中的有毒物质被雨水冲刷,也通过地表土壤渗透到附近两口水井中,使村民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2001年5月18日,独山县城关镇飞机场、大门、小门、姚家寨等4个村民组有上百人出现头昏、腹泻、浮肿、全身乏力等症状,经调查表明,群众均因饮用了被有毒物质砷污染的水而发病。据统计,此次环境污染事故导致334名村民发生砷中毒。
今年1月18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祖元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陆祖先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据悉,这一污染事故的受害群众,已决定采取联合法律行动向“中南选冶厂”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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