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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首例生育权官司撤诉 法官认为侵犯生育权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1日14: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王媛 王莉)妻子两度私自堕胎,丈夫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告到法院,要求离婚。这起京城首例生育权官司,昨天以原告的撤诉而告终。

  2000年,35岁的李某和27岁的何某通过报纸上的征婚广告相识,很快就坠入爱河。不到一年,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但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何某不想要孩子,并且结婚前她曾堕过一次胎。2001年11月,何某又怀孕了,当她决定再次堕胎时,
遭到了李某的强烈反对。尽管李某多次劝说,但都遭到何某的拒绝。此后没几天,何某即自行来到医院堕了胎。李某得知后,认为妻子的这一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追讨自己的生育权。房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向被告何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拟订了开庭时间。但就在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了谅解,丈夫李某撤回了起诉。据李某介绍,尽管妻子的行为让他很伤心,但毕竟夫妻俩有深厚的感情基础。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呢?此案的主审法官段志刚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尽管法律过多地参与生育权纠纷并不利于解决问题,但对于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法律也不可姑息。段志刚认为,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能够相互谅解对方,并最终达成和解,对于这类纠纷来说,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在处理生育权纠纷时,如果夫妻一方确实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法院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呢?段志刚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以侵犯生育权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于法无依;只有因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生育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但判决离婚的理由不是侵犯生育权,而是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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