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陈婧田萌) 3月20日,状告妻子两次私自堕胎,侵犯自己生育权的李某撤诉,北京首例生育权诉讼因此告终。
2000年,35岁的李某和27岁的何某结婚。婚后生活美满和睦,惟一的分歧在于已经35岁的李某很想要一个孩子,而妻子何某因为工作压力大暂时不想要孩子。2001年11月,何某怀孕,已经堕过一次胎的她决定再次堕胎,但遭到了李某的强烈反对。几天以后,何某自行 到医院堕了胎。李某则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严重伤害,以妻子侵害了他的生育权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现在,李某已撤诉,夫妻二人也达成合意:将来要一个孩子。但此案的主审法官段志刚仍表示了在解决生育权纠纷时的困惑。他认为生育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在我国现已生效的法律中对生育权尚无明确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意味着公民不分男女均有生育权,但对于夫妻就生育问题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法律上仍不能为夫妻双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我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认为,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互相的。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文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权力。但这并不影响男性的生育权。由于生育的特殊性在于必须通过女性怀孕来完成,是否生育可以由女方掌握。巫教授建议,就生育问题夫妻双方应该互相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也不能单纯因为生育不生育而提起离婚诉讼,除非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才能达成离婚。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说的“生育权”,在我国法学界还仅仅只是一个学术概念。要不要孩子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而当一方的生育权被另一方侵犯时,法律何时才能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呢?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