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学伟) 商南县一名少年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但因公安机关工作马虎大意,胡乱填写收容教养决定书,导致该少年解教期满后却仍在少管所被多关了一个多月。
今年17岁的吴某是商南县城关镇人。2000年8月13日,他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拘,一个月后取保候审。吴某说,2001年3月14日,商南县公安局再次将他关进该县看守所,半个月后,他的同案犯汪某也被送进看守所。原商洛地区公安处根据商南县公安局报送的材料 ,决定分别对两人收容教养1年,他的教养日期是2001年3月29日至2002年3月28日。吴某说,当时,他们由商南县公安局的人押解送往省少管所,途中接到自己的收容教养决定书,他看后向押解警察提出疑问,说自己的解教日期应该是今年3月13日,公安局把汪某的解教日期和自己的弄反了,押解警察说到少管所以后给他们改正。可到了少管所,押解警察就不见了,解教日期也就没有改过来。
今年3月,吴某以为有关部门已将自己的解教日期改好,就写信通知家人来西安接。3月13日,他哥哥来西安接弟弟,少管所不放人,说必须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才可以。无奈之下,他哥哥返回商南县,在看守所找到吴某的羁押纪录,证明吴某确实是2001年3月14日进看守所的,在吴某哥哥的反复要求下,商南县公安局法制科才出了一纸证明,承认“吴某于2002年3月13日到期,执行通知书因日期书写发生工作差错。”拿着这张证明,吴某的哥哥与商洛市公安局(原商洛地区公安处)的人一起来到西安,于3月18日将吴某接回。
吴某的哥哥说,在商南县公安局作出的“错误证明”上还存在第二个错误:吴某2000年8月被刑拘的一个月没有被算进收容教养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个月是应该算进去的。事实上,省少管所出具的证明书上也注明:“原少管决定有误,现更正期满日期为2002年2月12日。”如此看来,因为商南县公安局的错误,吴某被多关了1个月零6天。吴的家人表示要为此事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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