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记者昨天获悉,广州中院近日已对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原所长黄初升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初升有期徒刑15年,追缴其未退还的公款人民币490万元归还给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黄初升在担任广州市机关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体户黄启源相互勾结,以借款为由先后10次挪用该所公款共计498万元, 作为他俩合作投资“恒昌食家”、增城市中新镇“圣景大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恒昌冲印”的资金。2000年6月1日,黄初升通过黄启源向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归还人民币8万元,其余公款至今未能归还,造成该所直接经济损失490万元。2001年2月23日,黄初升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供认了其挪用公款的全部事实。
此案于去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据黄初升交代,由于经不起黄启源的游说,他在1996年2月,私自与黄启源签订了合作股份协议,双方各控股50%。在短短的一年半里,黄初升陆续从其单位挪用了490万元给黄启源投资。1999年,投资项目相继失败,“借”出的巨款也就化为乌有。黄初升只承认,借出款项没能收回是自己的工作失误,不属挪用公款。但法院认为他这一说法纯属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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