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王利段博)陕西省长安县救人者王正乐状告被救者任福红一案,长安县法院3月21日进行了判决:被告任福红被判援助王正乐1.8万元,而诉请第三人即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的连带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王正乐告诉记者,他对此判决结果不满意,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0年10月7日凌晨,长安县任家寨村村民任福红在地里抢种小麦,不慎跌入50米深的枯井中。这时,在附近干活的王正乐等人听到呼救,将摔成重伤的任福红救出,王正乐却在下井救人时摔成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之后,任福红一家已为王正乐支付8000多元医药费,县里为王正乐捐款1.7万余元。
王正乐一家也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转而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求助,而长安县认为:王正乐无法得到资助,因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助的是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行为,而王正乐救人属好人好事。不堪重负的王正乐咨询律师后,将被救者任福红告上法庭,让其支付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并诉请第三人郭杜镇政府、任家寨村委会连带赔偿。
陕西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石英认为,打官司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应通过立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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