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2岁的女童段英,被人拐卖到湖南岳阳市区廖家坡,根据小段英偷偷做的记录,3个月时间内,在150名“老板”的介绍下,共有700余嫖客强暴过她。3月21日《南方周末》一篇谁制造了12岁女童厄运,让每一个有良知读者的心滴血。
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12岁女童遭此厄运,谁是罪魁祸首?我们不能不发出这样的诘问。
利欲熏心的“老板”,没有人性的嫖客,当然“功不可没”。但是,造成这一人间惨剧的,仅仅是他们吗?
在700余嫖客中,直接到店里光顾的只有18人,而绝大部分“生意”是通过别的鸨头拉皮条,再与段英的鸨头进行嫖金分成的方式来完成的。廖家坡那张庞大黑网之魔力,可见一斑。对于廖家坡卖淫嫖娼问题突出的现实,岳阳警方并不讳言,并强调“由于种种原因”,尽管对这里进行过重点整治,但是“收效不大,经常出现反复”。“种种原因”是什么,岳阳警方没说。不过,报道披露的一个耐人寻味的情节,倒让人看出了一些端倪。
大约在被逼卖身两个月左右,段英在和一个嫖客“做事”时,被当地土桥派出所逮个正着,段英本有了跳出火坑的机会。但派出所却没有核实年龄,没有查证取保的“老板娘”和段英的关系,仅凭“老板娘”交纳了1000元罚款,就让她把段英领走了。
派出所负责人的解释是:“我们办案讲的是证据,凭肉眼判断年龄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依据的。”但是,当身高不到1.4米,体重仅30多公斤的孩子站在面前,办案人员却视而不见时,我不知道能够“在法律上作为依据”的“证据”从何而来?
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公安部门对卖淫嫖娼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处罚只是手段,让她们重新回归正常人的生活,才是最终目的。所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转化、核实身份、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者给予保护,有可能的要遣返回原籍,这都应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然而,自身利益使得土桥派出所眼里只有罚款,却把其他职责,也是更重要的职责忘了个一干二净。
报道里还有一个人———曹小红。曹是土桥派出所治安保卫组治安员。“老板娘”交纳罚款后,就是他和“老板娘”的妹妹把段英领走的,同时,他还向派出所“担保”做好教育工作,并将段英送回原籍。而根据段英指证,曹小红本人多次逼迫她卖淫。并且,该“治安保卫组”还向廖家坡400多家“旅店”收取“保护费”,为卖淫活动“保驾护航”。在廖家坡巴掌大的地方,对于这个组织的异化,派出所真的毫不知情?
无论是失察还是纵容,作为派出所,都不可原谅。
再看此事的结果。如此重大案件,解救受害人之后紧接下来的应该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现实却是:因为土桥派出所没有将直接加害者,段英的“老板”、“老板娘”及时拘控,致使重要涉案人员纷纷潜逃,而在小段英被解救3个月之内,这个案子竟然沉寂下来,直到省公安厅厅长拍案而起,案情才出现转机。
当一些人被罚款蒙住眼睛,当执法者不再疾恶如仇,如何执法成为自身利害关系取舍的结果,出现段英这样的人间悲剧,就是一种必然。
一个社会,有恶人,有丑恶现象,都正常。但一个有希望的社会,它必须具有扫荡邪恶,自我净化的能力。所以,我们期待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更寄望于未来!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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